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简而言之,专利技术发明创造出来后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将专利成果进行产业化、商业化、资本化等活动,得到推广应用,即可视为专利转化。 专利转化的形式 专利转化的传统形式包括:自行运用、专利转让、专利许可; 专利转化的新型转化形式包括:资本化、证券化、质押融资和其他; 专利转化可通过如下途径完成:自行转化;委托中介机构;参加各种展会;通过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买卖专利等。 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传统的三种专利转化形式: 1、自行实施 (1)自主生产 专利权人在申请授权专利之后,针对该专利成果可以自主研发、自主生产,将专利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实现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方式,自己享受研发成果带来的效益,同时也自己承担专利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 (2)合作生产 专利权利人通过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生产可以是个人与企业合作,可以是个人与个人合作,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以上的人合作生产专利产品,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转化方式。合作各方在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互相补充,共同收益,共同承担转化风险。 2、专利许可 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 (1)独占许可 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 是指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排他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3)交叉许可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交叉许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4)普通许可 亦称非独占性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3、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申请权或专利权移转给受让方。通过专利权转让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1)全部专利转让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全部专利权利转让给他人。这种方式适用于专利权人希望完全放弃对专利的所有权和权益,将其专利权彻底转让给他人,由转让方享有全部权益。转让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专利转让协议来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部分专利转让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专利权利转让给他人。这种方式适用于专利权人希望保留部分专利权利,同时将其他部分转让给他人。例如,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专利中的某些权利、技术或专利产品转让给他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合作机会。 专利权一经转让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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